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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
女子去年一月時到
陳姓機台主店面夾娃娃,但多次操作均未順利夾取,
後來發現機台上有陳男聯繫方式,便主動加陳男的LINE,表示要購買機台內的玩偶,
最後兩人相約當天傍晚5點在某捷運站碰面,而陳男見面後,
邀約女子前往熱炒店先行共進晚餐。

女子也點頭答應,
但沒想到過程因飲用啤酒後不勝酒力,擔心直接回家會遭家人責罵,
便請陳男帶至可休息之處,打算待到酒醒後再返家。
孰料,陳男大起色心,將女子帶往摩鐵、攙扶至床上後,
竟直接硬上,還拿起手機拍攝女子裸體;直到女子稍微酒醒後,
發現自己未著衣物,且想起曾聽見手機拍照聲響,遂質問陳男,
確定自己遭性侵、拍裸照後,立刻前往醫院驗傷,報警處理。

陳男也坦承犯行,但雙方洽談之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陳男具和解意願、有相當悔意,
分別依乘機性交罪、竊錄罪分別判刑1年10月及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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