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名女子讓國小剛畢業的女兒兩度與7旬友人發生性行為,
收取新台幣4000元利益,並讓女兒與男友性交,甚至玩3人行。
最高法院23日判處女子有期徒刑10年5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
這名女子於民國106年6、7月間,帶國小剛畢業的女兒到年約70歲的友人住處,
強推女兒到老翁房內,讓老翁性侵女兒得逞,並向老翁收取2000元。
108年4月間,女子再帶女兒到老翁租屋處,讓老翁性侵得逞,再收2000元現金。
判決表示,女子另於108年間,
兩度帶女兒與男友玩性遊戲,並讓男友與母女兩人發生性關係。
另外,女子的前同居男友於107年7月間至108年農曆春節期間,
在租屋處與女子的女兒發生性關係,合計7次。
台南高分院今年6月間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判處女子有期徒刑10年5月,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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