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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小美(化名)在夜店認識,
2人約好於劉姓男子家發生性關係,沒想到因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雙雙掛彩還鬧上法院,最終劉男遭判拘役15日,緩刑兩年。

根據判決書,劉男與小美在夜店認識,相處幾個月後,決定相約到劉男家發生關係,
沒想到兩人都已經將衣服脫光了,卻發生爭執,還大打出手。

劉男與小美因故發生爭執,劉男先徒手掐住小美,接著用力捏小美的重要部位,
導致小美頸部勒傷、右手擦傷、頭部、右手、左手瘀青,正當小美要掙脫時,
劉男再將小美壓回床上,掐住她不讓她離開。

小美掙脫後,因不甘遭到傷害,離去前用腳踹了劉男肚子及下體,
劉男摔倒在地,造成胸壁擦挫傷,雙方憤而互相告上法院。

台中地院審理後判定,劉男雖未能控制情緒,動手傷害小美,但到案後坦承犯行,
並且與小美調解,小美也不追究責任,最終依強制罪判定處劉男15日拘役,
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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