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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
今年1月初,12歲少女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兩名男網友,
當月26日,少女在母親的陪伴下前往火車站,
林男王男會面,並一同前往少女住處休息,
起初,三人原本在庭院內聊天,但害怕吵到少女父親,
於是轉往少女房間談心;少女曾被媽媽告知,不可以和兩位男網友一起睡,
豈料,少女依舊不聽勸告,三人還是同床共眠。

隔天(27日)凌晨1點30分,林男趁少女家人、王男熟睡之後,竟然起了色心,
和少女發生性行為,隨後當作沒事繼續熟睡,直到上午的時候,
少女父親開門查看,除了驚見三人共床的畫面外,還得知,女兒與林男發生過關係,
因此氣炸報警;這起事件發生後,林男也在法庭上坦承犯行。

據了解,林男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感知、智商、思考等能力,
相比一般人確實明顯不足,林男辯護律師認為,因應以上的因素,應該能酌量減刑;
但法官認定,林男年長少女10餘歲,且犯案的時候已經成年,卻衝動控制力不佳,
未能克制私慾,不符合減刑要求,於是依照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判林男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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