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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鄭姓男子和友人於2017年9月21日晚間6時左右,
到台中的某一酒店消費,當時也有請女服務生陪侍,豈料等到其他友人離開包廂後,
鄭男竟然對女服務生伸出鹹豬手,當下他不顧對方的意願,在包廂內性侵得逞,
造成女子下體破皮,大腿、肩膀及胸部,也都有瘀青和抓痕。

女子感到非常憤怒,決定要提告客人,沒想到立場卻與公司不一致,
甚至還被威脅若提告客人就遭到革職,女子仍然不顧公司的想法,
在提告當日就遭告革職,因此女子9月22日後就沒有再去上班。而針對女方的提告,
鄭男表示自己確實有到酒店消費,但是他絕口否認性侵女服務員一事,
而因為受害女子第一審、原審傳喚都沒有到庭,讓鄭男無法對質。

不過,女子因為有提供酒店內錄影畫面的擷取照片、傷勢照片以及驗傷診斷書等證據。
對此,法院調查後採信女子的說法與證據,
認為鄭男的惡劣行徑影響到對方的身心狀況,依法判定鄭男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事後,鄭男不服判決結果決定上訴,但高分院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法官都認為,
原判決並沒有不妥之處,認定一、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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