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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
宋男與少女透過交友軟體熟識,並相約2019年7月14日晚間11點碰面,
當時少女搭乘末班車到桃園找宋男,還相當貼心的購買了消夜,準備一起吃。
但沒想到進房後宋男卻起了色心,以身體壓制少女,
當下少女不斷反抗,還表示自己生理期來。

對此,宋男不理會少女反抗哭著表示「不要、很痛」,
強吻、脫衣性侵得逞,事後少女向姊妹求助,事情才曝光。

法官認為宋男利用獨處機會,無視少女意願,仍對她採取強烈性交行為,
令少女造成難以彌補的陰影,此惡性及犯罪情節和一般暴力性侵犯罪有別,
不到極其惡劣,而且考量宋男已與少女達成和解且獲得少女和家屬的原諒,
同意給宋男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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