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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覬覦女友妹妹美色,
以借廁所為由跑到女友妹妹租屋處,在不理會對方抗拒下,
將女友妹妹強押在床上指姦得逞。被一狀告上法院後,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台南地院最終考量到他與女友妹妹已經私下和解,判處他2年徒刑,緩刑5年。

警方調查,李男由於與女友交往已久,
在交往過程中結識了女友的妹妹,結果自以為女友的妹妹也對他「有感覺」,
進而在租屋處伸出狼爪。犯後他向警方坦承是自己一時色欲薰心才直鑄下大錯,
並下跪希望女友和妹妹可以原諒他。

檢方開庭審理時認為,由於李沒有犯罪前科並曾為此接受心理諮商,
認為他是因為一時衝動,未思慮周全才會觸法,加上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
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並道歉,被害人也到庭說已經原諒李男,
願意給對方改過機會。

最終台南地院合議庭判處,李男因強制性交手段造成被害人創傷,
依其智識程度,及現有正當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
並且已經接受心理諮商等治療,求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3年內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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