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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男子於2019年4月,
在某包養網站上認識一名年僅15歲的女子,他明知道對方未成年,
卻還是以1萬元的價格,邀約對方到旅館進行性交易,
檢方認為他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必須依法處置。

然而,男子卻向法院辯稱,女子向他透露自己18歲,目前就讀高職,
想從事性交易是因為要存錢念大學,希望以後還能繼續相約,
沒想到他信以為真,直到在旅館內,男子趁對方去洗澡時,
偷偷翻錢包裡的身分證,才得知女子的真實年齡。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該名女子的打扮相當成熟,不僅會化妝、塗口紅,
還噴香水穿上高跟鞋,且兩人的對話中,女子確實有謊稱自己以滿18歲,
在網站的照片還穿著低胸上衣,若不看身分證,真的難以察覺她未滿18歲。
最終,高雄地方法院採信男子說詞,判處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卻遭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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