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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指出,苗栗一名58歲男子阿逢(化名)認了女兒的同學為乾女兒,
因為年僅11歲的女童自小父母離異,由阿婆(爸爸的媽媽)撫養長大,
沒有爸爸在身邊的女童,相當渴望父愛,因此便將這份需求投射到乾爸阿逢身上,
沒想到竟讓阿逢有了可趁之機。

2019年3月某天晚間8點多,阿逢趁著女童阿婆進房間時,在客廳與女童發生性行為;
同年5月,阿逢更以去醫院探視發生車禍的女童媽媽之名,
在醫院廁所與女童發生性關係,後來因為女童媽媽發現女兒遲遲未歸,
到廁所查看才發現阿逢和女兒一起在裡面,當下女兒正在把褲子拉起,
阿逢眼見東窗事發,趕緊逃離,女童媽媽與小姑討論後決定報警處理。

女童表示,阿逢平時對她很好,自己也將對方當作親生爸爸一樣看待,
並提到在醫院時,自己原本要去上廁所,阿逢突然將門推開,
進入與她發生性行為。女童坦言,當時阿逢並沒有有用強暴、脅迫的方式逼她就範,
女童表示已經與阿逢發生超過10次性行為,後來女童更表示,
若自己拒絕乾爸,對方就會威脅要輕生,因此她才會答應。

台中高分院認為,阿逢年過半百,具有相當的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
竟然利用女童尋求父愛的高度情感依附,使其與他發生性行為,
扭曲女童對兩性關係之正確認識,嚴重影響女童日後身心之健全成長,
因此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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