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路世界相當發達,也有不少人喜歡在網路上交友,不過近日就有一名男網友在社群軟體上
邀約一名少女見面,一時忍不住發生性關係,沒想到事後竟收到法院傳票,
指他涉犯刑法「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才恍然大悟,驚覺這名少女竟然只有13歲。

據判決書指出,該名男網友在2019年時於臉書上認識一名少女,
當時他並沒有詢問少女年紀,對方也沒有主動說明,不過少女的穿著很成熟,
因此男網友也沒有起疑心,兩人認識1個禮拜後,男網友就約少女見面。
當時少女還特地自台中北上,並在凌晨抵達西門町,隔天和男網友相約在新店的住處見面,
沒想到他見到少女穿著馬甲內衣,一時忍不住,就和少女發生了性行為。

然而一夜之後,男網友竟收到法院傳票,這才恍然大悟,得知少女竟未滿14歲,嚇得他趕緊喊冤,
指出少女說她沒在念書,加上穿著和談吐成熟,因此他根本不知道少女未成年,且兩人是合意性交,
並沒有強迫。而少女也坦白自己沒有說過年齡,而臉書上寫的2000年出生也不是自己真正的出生年。

法院勘驗證據後認為,從少女的臉書頁面看來,她確實將出生年設定為2000年,
因此可以知道少女不僅沒有告訴男網友真實年齡,臉書上的資料也顯示自己已滿18歲。
另外,法官也認為少女隻身從台中北上過夜,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案發當日穿著短袖短褲,
又穿著馬甲內衣,行為、身形及外貌都和一般學齡少女大相逕庭,確實無法讓人一看就知道她未成年。

此外更有另一名少年做證指出,他也曾約少女見過面,當時少女在電話中表示已經滿18歲了,
且兩人見面時的打扮及談吐,也讓少年認為對方大概有16、17歲,
因此法院也認為,少女的外貌確實會讓外人誤解。
綜合上述證據,法院認為男網友主觀上對少女是未成年並不知情,
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男網友故意對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因此判他無罪。

✍《男和13歲少女激戰判無罪》文字報導(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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