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李姓女子約男前同事上MTV,並合意發生性關係,
事後卻反悔、提告
性侵,獲不起訴處分,遭反告誣告;
桃園地院認為李「為尋求生活上之刺激」相約發生關係,若非對方保存證據,
恐遭千夫所指並入獄,難認主觀惡意輕微,依誣告罪判她有期徒刑4月,不予緩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姓女子2019年8月28日上午10時許約前同事小凱(化)
到桃園市一家MTV包廂內看電影,期間兩人發生口交、性交等合意性行為,
然而李女隔天下午3時許便到警分局報案,自稱遭小凱性侵並提告強制性交。

檢方勘驗兩人LINE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以及小凱警詢、偵訊等證詞,
認為雙方確實是合意性交,同年不起訴處分確定;小凱不滿被誣陷,反提告李女誣告。
檢方偵結提起公訴。

李女在檢方偵查、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直到審理期間才委由律師具狀坦承;
李女辯護人依李年紀尚輕、初犯,且罹患精神疾患等,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法院調閱李女、小凱LINE對話紀錄,
認為李女是「為尋求生活上之刺激」而邀約小凱發生性行為,
卻誣指強制性交,若非小凱保存紀錄,有可能因此遭誣入罪、遭千夫所指,
難認她主觀惡意輕微,不應緩刑;另李女雖罹重鬱症、焦慮症,但未危及生命,
且她將來若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仍可定期就醫治療,精神狀況也非緩刑理由。

法院審酌,李女誣指小凱違反意願性交,
導致偵查機關耗費諸多蒐證、鑑識、溫馨保護措施等有限偵查資源,
更使小凱浪費許多時間跑警局、地檢署,甚至可能被貼上性犯罪者的不名譽標籤,
所為不該、應非難,依誣告罪判李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訴。

✍《女「求生活刺激」約男MTV大戰》文字報導(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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