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腥聞翦影】大學生偷錄與17歲女友「啪啪聲」向朋友炫耀,二

蔡姓男子讀大學期間與17歲的少女交往,
2020年9月間到台北市士林區的旅館「開房間」,
蔡一邊上床、一邊將手機錄影功能開啟,錄下性交聲音。
蔡事後將性交檔案帶到輔仁大學以及校外的小吃店,向6名友人播送,少女報警。
新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5罪判蔡8年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改判其中1罪,未定應執行刑。

原本新北地院就蔡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7年徒刑,今減為4年1月刑;
而一審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4罪部分,
新北地院各處1年徒刑,此部分上訴駁回。

被害人表示,2020年9月17日晚上和蔡姓前男友到旅館,兩人發生性關係,
但性交時並不知道對方擺在櫃子上的手機有在錄影,
後來因蔡把性交影片播給朋友聽,她經人轉告才知道遭偷拍。

潘姓女證人表示,蔡主動告訴她有和被害人性交的影片,問她「要不要聽影片?」,
她還問當時是怎麼拍的,蔡答稱「我是這樣放,我是斜著,不是正著」。

蔡在法院審理時表示,
當時前女友不知道他在錄影,且事前、事後都沒有和對方說到此事。
新北地院認為被害人在毫無所悉、無從表達反對的情況下,
被蔡錄下性交影片,雖然鏡頭朝向天花板,
但蔡與前女友性交過程中發出的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都被竊錄,
屬於「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猥褻性交之電子訊號」。

新北地院認為蔡並非一時興起,而是計畫性的偷拍,還在拍完後拿去和朋友炫耀,
既有惡意且不尊重女性,沒有可以憐憫之處,不給減刑,判他8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將蔡所涉犯的5個罪行中的1項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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