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腥聞翦影】綠島潛水!陽光妹遭三度性侵 手掐命根仍腿軟失身

有一名女子於108年10月,
透過朋友邀約,與
廖姓男子等一群人一同前往綠島潛水旅遊,
不料,廖男竟趁這名女子酒後熟睡意識模糊的狀態下,
用手撫摸女子胸部並進行侵犯,女子驚醒後將手用力掐了廖男的下體作為反抗,
但廖男便沒有因此罷休,跟著女子到廁所後,再次用手撫摸女子胸部與下體,
前後至少侵犯了女子三次,新北地院最後則以強制性交罪判處廖男3年四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子與廖男原先並不相識,
而是透過朋友相約一行人3男8女共11人到綠島潛水,
晚上4女2男一同買了點心與酒回民宿聊天同樂,其他5人另住別的地方,
當晚只有這名女子、廖男與另一名男子3人有飲用威士忌,
女子當下清醒並沒有醉意,約莫12點就關燈就寢,
但由於男女床相連,因此女子以背對姿勢睡在廖男旁邊。

不料,女子半夜驚覺自己遭廖男侵犯,當下試圖翻身擺脫,
混亂中女子用力掐了男子下體想嚇阻男子行為,卻沒有用。
隨後女子因突然想吐,廖男更假藉要攙扶女子,
到廁所後繼續將手伸進女子內衣裡,更要脫去女子的外褲及內褲,行為相當惡劣。

受害女子表示,
她當時有點腿軟,手也使不上力,廖男卻持續侵犯,完全沒有要停止的意思。
接著女方返回房間床上,廖男竟三度侵犯女子,不斷以手撫摸她的胸部與下體。
隔天一早,這名女子在與友人聊天過程中得知,
友人似乎有查覺到廖男疑似想和該名女子有肢體接觸,
因此女子決定將整起事件告訴同行友人。女子事後越想越難過,
加上其他同行友人的陪同下,決定到綠島分駐所報案。

新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決3年4個月,但廖男不服,案件上訴高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新北地院認為廖男對被害人人格尊嚴戕害非輕,
致使對方陷於極度驚嚇、恐懼及不安,造成其日後身心發展、
與異性交往均有難以抹滅之影響,因此判賠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廖男在庭上坦承犯罪事實,也稱願意負擔所有賠償責任、頭期款先給付30萬元,
剩下70萬元分兩期給付,並在半年內給付完畢。

arrow
arrow

    塗塗小K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