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對夫妻阿強(皆化名)和以臨時演員為業的小櫻鬧離婚,
阿強指控妻子與男同事阿勇有不正當交往,導致兩人婚姻生變,
法院審理後認定侵害阿強的配偶權,判決小櫻應賠償20萬元。本案可上訴。
阿強控訴,妻子小櫻不顧已婚身分,
自2023年4月起與同為擔任臨時演員的同事阿勇搞曖昧,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
為此,讓阿強承受莫大的精神折磨,他以配偶權遭侵害之由,
提告阿勇索賠,法院判賠20萬元,足證其主張屬實。
據此,阿強進一步向小櫻求償非財產上損害80萬元。
對此,小櫻辯稱自己與阿勇年齡差距大,
互動純屬像普通男女朋友關係,並未構成對阿強配偶權的侵害,認為無理由藉此求償。
然而,阿強卻提供小櫻與阿勇的對話紀錄反駁,雙方互傳曖昧訊息傳情,
包括「不能跟你抱,討厭」「你比較重要」
「那你說我們是不是愛情?你會跟我愛你一樣,愛我永遠嗎?」
「想你嘛」「我好想跟你抱抱」「我要陪你」「我在等妳抱抱」
「他回來了我看電視他都黏在我後面,害我不能跟你賴」「記得我是你的」
「我拒絕跟他一起洗澡,他生氣了!
他說最好是這樣,自己去洗了,我吼!心裏現在只有你,怎麼辦呢?」
「都快被妳操乾了」「所以也不一定見面要那個,也可吃飯或唱歌,怕你被榨乾」
「放心,榨不乾的」「哇!你有洗澡嗎?沒鎖」「等妳洗」等,內容顯然並不單純。
法院基於阿強提出的對話紀錄及阿勇的證詞,
認定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因而導致阿強精神受損。
法院考量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案件具體情節後,
判決人妻需賠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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